(2013)云新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炎光缴纳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执字第687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炎光,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现正在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炎光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炎光应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新法执字第6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甘新林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