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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鄢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流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合伙租用位于双流县合江镇鹿林溪村2组49号彭某某的房屋,以推“十点半”的方式开设赌博场所,并为前来赌博的人员提供长牌、骰子,二人在庄家“升官”后分别抽取30元至200元不等的资金,至案发时共计抽头渔利14000余元。2013年8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樊某某、韩某某等11名参人员,并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赌资300元及长牌、骰子等赌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彭某某、巫某、方某、郑某某、樊某、潘某某、樊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双流县公安局对参赌人员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鄢某某、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资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