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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滨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章国兴,章琴娣与卢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兴,章琴娣,卢周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章国兴,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原告章琴娣,女,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若君、孔原(受章国兴、章琴娣共同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周岳,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兴、章琴娣与被告卢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国兴、章琴娣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周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国兴、章琴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兴、章琴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章国兴、章琴娣已预交),由章国兴、章琴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冰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