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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4)19号杨步勤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道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步勤,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三桥镇夏家沟村打古组。2007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抓获,同月20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步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晓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步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杨步勤翻墙进入三桥镇夏家沟村打古组周朝秀家,撬坏门锁三间后,将周朝秀的被条、毛毯、踏花被、棉絮、婚用床上七件套、枕芯等床上用品和窗帘、谷子、花生、背篼等价值4429元的财物盗走后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退还失主。被告人杨步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步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杨步勤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步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步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步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步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秀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