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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朱张金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金,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朱张金。委托代理人俞才康。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高永顺。委托代理人李燕峰,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毓庆。委托代理人张保安。委托代理人李燕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张金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张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张金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萧山分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朱张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银  燕人民陪审员 谢    玮人民陪审员 屠  吾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兴中王银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