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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联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唐德雄,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望。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联芯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电信费150元、违约金115.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俊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