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梁燕琼与邓本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容��初字第5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罗金宏,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艳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