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梁燕琼与邓本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容��初字第5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罗金宏,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艳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