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路占柱与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路占柱,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瀍河区启明西路40号院(黄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柴国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占柱诉被告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占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占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占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路占柱全部承担。审判员 范新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