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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辉,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辉,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力加,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107号109号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广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亚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荣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盛世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亚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亚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3元,由王亚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王亚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贵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