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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债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朱彦志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朱彦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债初字第4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芳玉,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彦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朱彦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少燕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黄循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