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丁墙村。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因遗失紫金农商行雨花支行00606766号转帐支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未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承担。审判长 刘 虹审判员 钱小露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江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