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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丁墙村。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因遗失紫金农商行雨花支行00606766号转帐支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未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特瑞有色金属铸造厂承担。审判长 刘 虹审判员 钱小露审判员 谭大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江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