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永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581号罪犯兰永航,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永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2012年7月12日送交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兰永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兰永航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国道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董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后果严重,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服刑改造和余刑较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兰永航的假释建议书退回河南省豫中监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