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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清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杨清光,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清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罪犯杨清光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清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3日夜,被告人杨清光、周德强二人骑摩托车在光山县城三环路与光南路交叉口处对坐在三轮车上的邱家庶、刘明二人实施抢劫,邱家庶将手机丢到路边草丛中被发现,二被告人用刀、匕首将其砍伤。2007年夏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清光、周德强二人骑着摩托车带着刀在光山县城关光南路见到一对中年男女,二人持刀抢劫现金100元及手机一部。2008年,被告人杨清光伙同他人窜至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柳店村、胡桥村等地,盗取现金1400余元、波导手机一部、价值48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807元、香烟等物品。被告人杨清光系主犯。罪犯杨清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清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光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先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