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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久伦,杨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终字第6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久伦。原审被告人杨文。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久伦、杨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崇州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久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久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久伦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久伦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3)崇州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夏审判员 于 忠审判员 张卫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双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