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易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光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