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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易湘秦、西安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易湘秦,西安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湘秦,男,汉族。被告:西安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企业一号公园02栋。法定代表人:韩红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易湘秦、西安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张 红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