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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可平与闫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可平,闫元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小字第3号原告张可平,男,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闫元超,男,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可平诉被告闫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可平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可平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