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徐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徐作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田建国。委托代理人吕鑫。被告徐作礼。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诉徐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撤诉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水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阳 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