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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徐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徐作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田建国。委托代理人吕鑫。被告徐作礼。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诉徐作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撤诉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水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阳 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