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少娜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娜,杨儒良(杨汝良),荣维岚,杨啸,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娜。被执行人杨儒良(杨汝良)男。被执行人荣维岚(荣维兰)。被执行人杨啸。被执行人王颖(秦爱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少娜与被执行人杨儒良等四人为一般财产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