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海,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9-2号原告:张立海,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蚌埠路39号。法定代表人:闻济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海诉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海于2013年11月18日以为了防止被告恒安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恒安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11月28日提供张立海的权证字号为亳房地权谯城区字第200200006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张冰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黄学义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所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9号和第000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冰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田子英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张冰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黄学义的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冻结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立海预缴。2014年1月26日,恒安公司以现已近春节、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致引起群体上访案件为由,并提供闻济仁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闻济仁的权证字号为蒙房权证2001私字第776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徐亮亮的权证字号为蒙房权证2001私字第872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鹿凤侠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蒙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所列房产作为担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恒安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恒安公司提供担保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恒安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的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恒安公司为解除冻结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闻济仁的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闻济仁的权证字号蒙房权证2001私字第7769-××号房产、徐亮亮的权证字号蒙房权证2001私字第8729-××号房产、鹿凤侠的权证字号房地权蒙字第××号房产;二、解除冻结被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亚丽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