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刑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冬冬盗窃罪,王冬冬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482号罪犯王冬冬,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2010年4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冬冬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冬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8月间,王冬冬先后7次利用在荥阳市广武镇王录杰木器厂上班之机,将王录杰办公室内的现金盗走,共计26000余元。2010年8月8日14时许,王冬冬窜至荥阳市东关小区段吉超租房处,将段房间内的游戏机盗走,价值562元。罪犯王冬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