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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理碧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理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599号罪犯张理碧,男,1934年7月4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丰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理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罪犯张理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理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理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