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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民辖终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靖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孙靖圻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辖终字第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汉留镇友好路。法定代表人吕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靖圻。上诉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靖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民辖初字第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高邮市,靖江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30日,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律与孙靖圻签订的协议约定,甲方(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孙靖圻)进行短流程法和真空负压法铸造叉车平衡重项目技术设计;同时还约定,乙方为甲方在靖江找合适的工厂制造相关设备,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故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孙靖圻设计图纸、交付图纸均在靖江市,技术指导在靖江市亦有发生,故靖江市可认定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张国余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