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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二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李海军、田琴芳、李贵平、李凡军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李海军,田琴芳,李贵平,李凡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3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责人谷陟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琴芳,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贵平,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凡军,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李海军、田琴芳、李贵平、李凡军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于2014年1月26日以诉讼当事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9元,合计56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XX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