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钟伟权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傅胜男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伟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傅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权,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畲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南段西侧电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6499-X。负责人林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农,福建师友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丹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公司律师。原审第三人傅胜男,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钟伟权因与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傅胜男电信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钟伟权发出《受理上诉案件通知》,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但上诉人钟伟权于次日签收该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伟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庭芬审判员 郭建闽审判员 郑泽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钟毅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