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万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万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509号罪犯王万兴,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万兴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10月5日期间,罪犯王万兴结伙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遂平县等地,通过扒车越货手段盗窃他人小麦种、玉米、化肥等财物十次,价值22266元。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另查明王万兴有犯罪前科,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参与盗窃的同伙三名,属立功。罪犯王万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万兴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万兴减去刑期八个月。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