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204)金民二(商)初字第26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日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6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日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日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止所拖欠的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645元以及违约金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