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孔维坤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维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582号罪犯孔维坤,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邢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维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0年10月14日送至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孔维坤假释建议书,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维坤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受到狱劳积1次,记功1次,表扬1次,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根据罪犯孔维坤的改造表现,建议对其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0)邢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维坤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能够认罪服法,通过改造对其所犯罪行有较深刻认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维坤予以假释,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