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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军与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付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置业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李贵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军,龙山置业公司职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付军与被告龙山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军于2014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代理审判员  易秀娟代理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荣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