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秋娅与何瑞贤、蒋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娅,何瑞贤,蒋晓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韦秋娅。被告:何瑞贤。被告:蒋晓杭。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秋娅与被告何瑞贤、蒋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秋娅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