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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秋娅与何瑞贤、蒋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秋娅,何瑞贤,蒋晓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韦秋娅。被告:何瑞贤。被告:蒋晓杭。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秋娅与被告何瑞贤、蒋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秋娅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