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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成等与王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成,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成。系张某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志军。上诉人王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41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