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成等与王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王某成,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成。系张某之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志军。上诉人王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甲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41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