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顺丰快递员,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德福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