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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6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卫建发与张立、陈进学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发,张立,陈进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619-1号原告卫建发,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南严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正中,男,汉族,1939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岳庙办下曲城村一组。系原告卫建发姨表兄弟。被告张立,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玉泉初中教师,住华阴市云台路玉泉初中。被告陈进学,男,汉族,58岁,农民,住华阴市太华办西关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建发与被告张立、陈进学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建发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卫建发负担。鉴于本案原告经济困难,经请示院领导批准,案件受理费1000元对原告予以全部退还。审 判 长  何高峰审 判 员  冉 强代理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