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与陈亮、孙加岭、孙加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陈亮,孙加岭,孙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4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志强,行长。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加岭,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加安,男,汉族,齐河县。(2013)齐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