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蕲漕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清年与刘长兴、刘晓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年,刘长兴,刘晓庆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蕲漕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周清年。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长兴,蕲春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刘晓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行职工。系刘长兴长子。本院在审理周清年诉刘长兴、刘晓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清年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周清年负担。审判长 田 茂审判员 王又林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