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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丁锡花与徐友财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家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