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乃明。委托代理人:金水潮。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5元,减半收取93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353元,由原告杭州山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