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464号罪犯牛沫,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对牛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牛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牛沫伙同张海宽等人以拉货为名抢劫赵建刚、张炳旭、陈维斌、王玉生、李元福等人现金7400元。系主犯。罪犯牛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