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小牛抢夺减刑刑事裁定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345号罪犯王小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王小牛因犯抢夺罪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以(2011)榆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小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