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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谢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