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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罗某甲,女。原告罗某乙,女。原告罗某丙,男。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海,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女。被告徐某乙,女。被告徐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负担。审判员  陈友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