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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四终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金敏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王金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传林,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孔繁利,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敏,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号。委托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2)福民高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上诉人王金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元,由上诉人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王天松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屹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