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文江、王玉霞、李雪梅与张国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王文江,李雪梅,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华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文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由张国华赔偿王玉霞、王文江、李雪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9911.95元的义务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人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国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江、李雪梅、王玉霞4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慕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