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与林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林宪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林。委托代理人:陈光平。被告:林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象山现代音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