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建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248号罪犯侯建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驻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罪犯侯建军于2006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建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侯建军伙同他人窜至驻马店驿城区、泌阳县、汝南县等地先后盗割通信电缆,侯建军作案十一起,盗窃价值65689元。被告人侯建军系主犯。罪犯侯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建军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军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先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