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383号罪犯马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汴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4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忠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马忠酒后到金苹果歌舞厅找与其同居的许某,后因打麻将发生争吵,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许某左胸背部扎了一刀,后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自首。罪犯马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忠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