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旗祥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旗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516号罪犯马旗祥,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柘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旗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裁定对马旗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旗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祺祥潜入柘城县任庄村李某某家堂屋,在李某某丈夫在场的情况下,对李某某殴打后将其强奸。罪犯马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获得记功;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旗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旗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秋生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