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终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高海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