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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何芳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46号罪犯何芳,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2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2月至5月因履行积委会成员职责累计奖4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共获达标分1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奖惩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达标分评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