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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268号原告:胡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金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迪佳 来源:百度搜索“”